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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8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 | 法宝原创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9-10-3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批共计106例指导性案例。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针对最高院发布的106例指导性案例,总结其发布规律与特征,同时将“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作为数据样本,利用关键词单独或并列进行全文检索,对2011-2018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归纳和总结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规律及特点。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年度比较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1]

——以2011-2018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多年的理论积累迈入了审判实践,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由此形成[2]。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等系列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3],《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与指导性案例有关的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批106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78例,应用案例累计3098例[4]。与2017年(65%)同期年度比较分析数据相比,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率达到74%,上升9%。[5]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近六千万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详细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深入研究2011-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现状,以期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批106例指导性案例。其中2018年新发布有3批,共计14例,相比于2016年(21例)和2017年(15例),发布数量已连续两年下降。

(一)已连续6年发布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2018年刑事类指导性案居多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4批不等。其中发布批次最多的是2014年和2016年,各发布4批,分别为22例和21例。2017年和2018年有所回落,分别(2批)15例和(3批)14例。2017年以知识产权类为主,有10例。2018年以刑事类为居多,有7例,占年度发布数量的一半。从历年分布情况来看,民事类从2011年1例上升至2016年10例,2017年未发布,2018年4例。知识产权类从2013-2018年每年均发布,2015-2017年3年来呈明显增多趋势,2017年有10例,2018年有1例。刑事类案例2018年发布7例,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十批共计5例指导性案例,均与网络犯罪相关。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在6个年份有分布,2014年和2016年每年5例,从2012年、2013年、2017年及2018年每年2-3例。执行类案例除2014年集中有4例发布外,仅在2011年有1例,发布数量相对较少。国家赔偿类案例在2014年有3例和2017年有1例,2018年未发布执行和国家赔偿类。

图1 指导性案例历年发布数量

(二)所涉案由在各年份零散分布,发布数量在4例以上的仅有12类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76种具体案由,其发布4例以上指导性案例的案由有12类。其中涉及合同纠纷类案由的有14例,仍然位居第一。通过年度对比,仅2017年未涉及合同类,其余7年均有发布1-4例不等的指导性案例。排名第二位的有三种案由(扰乱公共秩序罪、执行以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分别有5例。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罪的5例指导性案例均为2018年第二十批集中发布。涉及执行类案由的指导性案例主要集中在2014年和2011年。涉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的指导性案例在2013、2015年及2017年分布有1例、1例及3例。另外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8种案由的指导性案例分别有4例,在2-4个年份零星分散。其他类型的案由在各年度有少量零星分布。

图2 指导性案例历年案由分布情况

(三)2018年河北省、湖南省、陕西省首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继2017年甘肃省和贵州省首次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后,2018年河北省、湖南省和陕西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由此来源地已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1个省份。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指导性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最多,共计26例。除了2011年外,2012-2018年连续7年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其中2014年和2017年最多,各7例。位居第二的是江苏省,2011-2017年连续7年都有指导性案例入选的省份,每年1-4例不等。上海市排名第三,除2017年无指导性案例入选外,其他七个年份均有1-3例入选。浙江省排名第四位,除2011年和2015年无入选的指导性案例外,其他六个年份中均有1-2例入选。剩余其他18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在6例以下(含6例),于各年份有零星分布。

图3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四)由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8年均有发布,2018年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有所上升,占当年度发布总量的50%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看,以普通法院为主。由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8年均有分布,而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仅2014年发布1例。审理法院中以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多,分别29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2018年明显上升,由2017年3例上升为2018年7例,占当年度发布总量的50%。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近三年来比较平稳,基本维持在3-4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7年有分布,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共26例,2018年仅新增1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共计21例,2018年新增3例。

图4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五)指导性案例所涉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且连续8年均有发布,2018年一审案件数量有所增多,占当年发布总量的5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自2011年以来连续8年均有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例,其中2011年和2018年较少,分别有3例和4例。2016年最多,有12例。其余5个年份均保持在6-7例。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例除2011年外,2012-2018年连续7年有分布,其中2018年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例有7例,比2017年(3例)上升了4例,占2018年度发布总量(14例)的50%;适用再审程序的案例近四年来比较平稳,在3-5例之间;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例在2011年有1例,2014年有4例。适用国家赔偿的仅在2014年有3例。适用其他(强制医疗程序)程序的案例在2016年仅1例。

图5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六)历年均有涉及的文书类型是判决书和裁定书

2011-2018年均有涉及的文书类型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判决书最多,有79例,裁定书有22例。从年度比较分析来看,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2016年达到历年最高16例,2017-2018年略有所下降,分别有14例和10例;以裁定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2014年最多,共6例,2016年和2018年各4例,其他年份均有1-2例。以决定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在2014年和2016年,分别有3例和1例。其他文书(执督复函)仅2011年有1例。

图6 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七)裁判要点历年以实体指引为主,2018年均为实体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涉及实体指引问题的占91%,其中2012年、2013年及2018年全部涉及实体指引问题。涉及程序指引问题的仅占9%。从年度比较来看,涉及实体指引问题的案例在2011-2014年逐年增多,2016年达到历年最高,共20例,2017-2018年均为14例。而涉及程序指引的较少,其中涉及民事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2011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为1例、4例和1例。涉及行政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2014年和2017年,分别为2例和1例。涉及刑事程序指引的仅在2016年有1例。

图7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引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0批106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78例,尚未被应用的有28例。与2017年同期(60例)相比,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增加了18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累计3098例,比2017年(1571例)同期累计应用案例新增了1527例[6],增长近一倍[7]。从应用案例的应用年份比较分析来看,2017年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数量达到历年之最,有1320例。2018年有767例,应用案例数量明显下降。

(一)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1.应用案例数量2011-2017年逐年递增,2018年比去年下降42%

图8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年度对比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6例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78例被应用于3098例案例中。其中,2011-2013年应用案例非常少,分别仅有2例、7例和16例。2014年和2015年应用案例出现明显增长,上升至148例和245例。2016年和2017年应用案例开始大幅增长,上升至593例和1320例,2017年达到历年之最。2018年应用案例767例,相比2017年应用案例数量下降42%。值得一提的是,虽然2018年度应用案例数量有所回落,但2017-2018年的应用案例数量合计2087例,总体占比高达67%。

2.十批指导性案例已被全部应用,2018年度累计应用数量占累计发布数量的74%,比去年上升9%

图9 指导性案例累计发布情况与应用情况年度对比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各年度累计发布106例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数量已达到78例,总体占比74%。与去年同期(65%)相比,上升了9%。从发布批次来看,除新发布的第二十批尚未发现应用外,其余19个批次均有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有十个批次的指导性案例已全部被应用,分别为第1-7、11-12以及14批指导性案例。

3.个案应用上,指导案例24号、60号仍然最多,指导案例72号应用明显增多

图10 指导性案例个案应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6例指导性案例中,有78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累计有3098例。2016-2018年的应用案例中,存在同时引用两个或三个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比如有法官同时引用了指导案例19号和24号,还有上诉人同时引用指导案例17号、23号和60号的情况。从应用年度来看,2014-2017年度的应用案例数量分别有148例、245例、593例及1320例,2018年新增767例,2018年增速放缓。

从个案的年度应用情况来看,2014-2018年度应用数量最多的依然是指导案例2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次为64例、90例、122例、238例、157例,分别占到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43%、37%、21%、18%、20%。指导案例60号(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虽然发布时间较晚,但是应用较多,2016年-2018年分别有88例、350例、65例应用案例,分别占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15%、27%、8%。另外,根据2018年调研情况,指导案例7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发布较晚,最近两年开始出现应用案例且增长较快,2017年有92例,2018年有96例。

除指导案例24号和60号外,指导案例15号、23号(均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用也相对较多。其中指导案例15号在2016年-2018年分别有116例、135例和68例应用案例;指导案例23号在2016年-2018年分别有54例、113例和95例应用案例。

4.采用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比去年均有所下降,新增非法官援引方式

图11 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

从年度对比来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要是采用评析援引[8]的方式。从2012-2013年度开始出现少量法官采用明示援引[9]或隐性援引[10]的应用案例。2014-2017年这四年间,法官采用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尤其2017年法官采用明示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有444例,采用隐性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达到752例。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速度整体放缓,其中法官明示援引267例和法官隐性援引378例,相比于2017年分别下降177例和374例。另外2018年调研新增了非法官援引[11]方式,共涉及244例,总体占比约8%。法官采用评析援引的2018年仅3例。

(二)应用案例的案由分析

图12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80例以上)

从对历年应用案例的案由统计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296种案由。其中应用案例数量在80例以上的案由有七类。与2017年同期相比,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由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应用案例数量上升明显,分别有111例和81例。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以2017年最多,有51例,2018年有48例,有所下降。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的年份是2017-2018年,分别有40例及38例。

排名前两位的仍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有589例和547例;涉及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和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应用案例分别有199例、103例和95例。从年度比较分析来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分布在2016-2018年,分别为111例、202例和128例;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分别为3例、16例、35例、124例、279例和90例。以执行、产品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2014-2018年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执行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2018年有32例;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2016年和2017年增长较快,2017年93例,2018年有所下降,有61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22例、28例及27例。

(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分析

图13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其中上诉人应用次数最多且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共973次。其中2017-2018年应用次数比较集中,分别为416次和303次,总体占比74%。法官是唯一历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用次数共计 750次,2016-2018年法官的应用次数相对集中,分别为181次、276次和181次,总体占比85%。原告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原告在2017年应用次数最多,共311次,2018年有79次,比去年下降232次。被上诉人、被告和申请人在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中三类主体在2017年应用次数达到顶峰,分别为112例、87例和83例,2018年均有所下降,分别有69例、37例及58例。其他应用主体的历年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四)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分析

图14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

从应用地域来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除港、澳、台地区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且以粤、豫、浙、京、鲁为主,其中北京市的应用次数近两年明显上升,2017年有125次,2018年有43次。2018年度仅西藏自治区和海南省未发现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余省份均有应用。

2011-2018年累计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在100次以上的分别为广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四川省等12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广东省的应用次数最多且连续8年有应用案例,累计应用450次,其中2016-2018年分别应用82次、186次、120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另外,连续8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还有江苏省,共计142次,其中2015-2018年分别引用21次、33次、48次和26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

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有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浙江省在2016-2018年分别应用49次、90次和40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山东省在2016-2018年分别应用42次、74次和34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河南省在2016-2018年分别应用33次、97次和58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剩余其他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次数也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年度应用次数多在50次以下。

(五)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分析

图15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从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来看,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分别有1651例及1127例,总体占比约90%。专门人民法院2017-2018年审理的应用案例数量有所增多,2017年有29例,2018年有17例。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2011-2018年间连续8年有应用案例,且从2014年起增长趋势明显,2018年有所下降。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292例、662例及470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也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235例、532例及208例;2014年、2015年次之,分别有55例、91例;其他年份均在5例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从2013年起连续6年有分布,2017年度应用数量最高,有85例;2018年(69例)有所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应用案例数量非常少。

(六)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分析

图16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以适用二审和一审程序的居多,分别有1627例及1126例,且从2011-2018年连续8年都有适用二审和一审程序的应用案例。除执行程序外,适用其他审理程序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13-2017年呈逐年上升趋势,在2018年有所减少。其中适用二审的应用案例在2016-2018年较集中,分别有277例、652例及475例;2014-2015年分别有86例和122例;其他年份应用较少。适用一审的应用案例中2017年最多,共有542例;其次是2016和2018年,分别有235例及184例。相比于2017年,2018年下降了358例;2014-2015年分别有57例及101例;其他年份均在5例以下。适用再审的应用案例从2012-2016年连续5年均有少量分布,2017年有明显增长,共有85例。2018年有所减少,有65例。适用执行程序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46例、34例及37例。

(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分析

图17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应用内容

说明: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来看,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为主,2018年调研新增了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以及引述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其中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主要集中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有71例和45例,其他年份较少。引述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在2018年有16例,其他年份较少。

从2011年到2018年连续8年都有应用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其中裁判要点应用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为357例、605例及423例;其他年份应用案例数量较少。基本案情是仅次于裁判要点的应用内容,也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105例、208例和90例。未明确应用内容的情况从2013年开始逐年上升且增长较快,从2013年1例,到2017年339例,2018年177例。裁判理由的应用主要在2016-2018年,分别有51例、167例及74例。另外极少数应用案例仅提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或裁判结果具有参照性。

(八)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发文字号、指导性案例案件字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等九个要素。

图18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要素组合

根据2018年调研情况,司法实践中新出现了6例同时引述七要素的情况。从应用案例达到100例以上的表述要素组合方式来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的表述方式最多,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为110例、281例及123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裁判要点”的表述方式居第二,同样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尤其是在2016年出现大幅增长,在2018年成为应用案例最多的表述方式。仅提到发布主体及指导性案例字样的位居第三,主要分布在2016-2017年,在2018年仅有少量应用案例。而“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的表述方式有179例,主要分布在2017-2018年,分别为99例及46例。

(九)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分析

图19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由于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往往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所以,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本文仅对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进行分析。在3098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011例。除2011年外,2012-2018年均有法官明示援引。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来看,法官主动援引734例中予以参照的575例,参照率78%。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主要集中在2015-2018年,分别为62例、115例、227例及134例,其他年份较少;法官主动援引但未参照或未说明的相对较少,2014-2018年分别为1例、5例、59例、54例及40例。法官被动援引中,未参照的相对较多,以2017年最多,有122例;2016年和2018年分别为42例和63例。法官被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为22例、44例和27例。

三、调研综述

自2011年确立指导案例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有相应数量的指导性案例发布,近两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数量不断增多。通过本次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和司法应用的年度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2017-2018年发布数量有所回落,知识产权类和刑事指导性案例有所增多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发布指导性案例4-22例不等。2017年和2018年有所回落,分别为15例和14例。2017年以知识产权类为主,有10例。2018年以刑事类居多,有7例,占当年发布数量的一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已发布35例,发布总量稳居第一。民事类除2017年未发布外,其余年份均有发布,2018年新增4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已发布22例,2018年新增7例,其中有5例均与网络犯罪相关。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已发布21例,仅次于民事和刑事类,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发布知识产权类,2017年发布有10例,2018年新增1例。另外,2018年行政类仅有2例,执行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未涉及。

(二)累计应用案例总量翻倍增长,2018年指导性案例年应用率74%,比2017年上涨9%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近两年出现大幅增长,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106例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78例被应用于3098例案例中。指导性案例年应用率已达到74%,与去年同期(65%)相比,上升了9%。累计应用案例3098例与2017年同期(1571例)相比,增长近一倍。其中2017年有1320例,2018年有767例,2017-2018年的应用案例数量合计总体占比67%。

(三)应用主体以上诉人和法官居多,法官是唯一历年都在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法官、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公诉人等。其中,以上诉人和法官的应用最多,其中上诉人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法官是唯一历年都在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从2011—2018年,累计应用750次,仅次于上诉人。2013—2017年,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2018年有所下降。原告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被上诉人、被告和申请人在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原告、申请人和被告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在2013-2017年均逐年递增,2018年均有所下降。

(四)应用案由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升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296种案由。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升明显,分别111例和81例。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以2017年最多,有51例,2018年有48例,有所下降。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的年份是2017-2018年,分别有40例及38例。排名前两位的仍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有589例和547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除2011和2013年无应用案例外,其余年份均有不同程度的应用,其中主要集中应用的年份为2016-2018年。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在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产品责任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分别有199例和95例,且在2014-2018年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

(五)应用地域中除西藏和海南2018年未发现应用案例外,其余省级行政区域均有应用,其中北京市应用案例数量上升明显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从2017年起已全面覆盖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且以粤、豫、浙、京、鲁为主,但各地域的应用差异明显。2018年度仅西藏自治区和海南省未发现应用案例,其余省份均有新增应用案例。北京市的应用次数近两年明显上升,2017年有125次,2018年有43次。2011-2018年累计应用次数在100次以上的分别为广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四川省等12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广东省应用次数最多(450次)且连续8年有应用案例,连续8年有应用的还有江苏省(142次),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连续7年有应用案例。剩余其他省份的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六)专门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有所上升

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中专门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数量有56例,相比于去年同期(18例)有所增加,其中有27例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13例为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8例为知识产权法院,8例为海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2017-2018年应用案例数量有所增多,2017年有29例,2018年有17例。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仍然最多,分别有1651例及1127例,总体占比约9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2011-2018年间连续8年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应用数量非常少。

(七)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为主,法官历年主动援引参照率多保持在50%以上

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从2011年到2018年连续8年均以裁判要点为主,分别为1例、5例、11例、99例、159例、357例、605例及423例,占当年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50%、71%、69%、67%、64%、60%、45%及55%,2018年比重比2017年有所上升。

虽然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最多,但是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一般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因此,从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分析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较为准确和科学。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看,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应用案例数量历年均为最多,从2012—2018年分别为1例、1例、35例、62例、115例、227例及134例,占当年明示援引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50%、33%、76%、61%、48%、51%及50%。除2012和2016年外,其余年份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保持在50%以上。


注释:

[1] 2011-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年度比较分析是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将3098例累计应用案例按照应用年份(审结年份)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年度比较分析各年度应用现状与规律。

[2] 参见胡云腾:《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著:《中国案例指导》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41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4387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0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0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3.27465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0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1.32453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0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3.33066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10日。

[4]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累计3098例是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统计分析2011-2018年累计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数量。

[5]《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7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页。

[6]2018年新增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1527例是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入库时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统计分析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数量。

[7] 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情况2017年度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3期,第108页。

[8]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

[9]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10]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11]非法官援引,新增的援引类型,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检察人员请求或建议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基于案件本身情况未作出回应,且从裁判结果来看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相关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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